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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关于开展电动车、摩托车通行秩序整治活动的通告
全县广大市民:
为深入推进我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区交通秩序,减少因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决定自4月18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工作。为使整治工作措施落地见效,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电动车加装伞蓬等附属设施、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越线占道、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强化宣传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接到通告后要利用本单位工作群将通告转发至全体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教育系统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以学生带动家长,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宣传辐射作用。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所属社区、行政村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和劝导。医疗系统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还要对患者、隔离人员、探视人员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进行宣传教育,力争使全县民众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遵守。公安部门持续开展“六进”宣传活动,对县域所有电动车、摩托车驾乘人员进行普法宣传,达到全覆盖、共遵守。
三、从严处罚
1、在宣传发动阶段,对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者,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劝导,并采取定点宣传教育、协助交警执勤、媒体曝光等强制性措施。
2、从2022年4月18日起,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依法严查驾乘电动车、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电动车、摩托车私自加装伞蓬和挡风被等附属设施的将责令拆除;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暂扣车辆、罚款等处罚措施。
3、对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
各乡镇街道办、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确定1-2名人员,每个工作日要在所在单位门口值守,对本单位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人员进行登记,限期整改落实。
从4月18日起,县文明办、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办将以明察暗访的方式,不间断组织工作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内对各单位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工作人员予以通报,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将乡镇、党政企事业单位驾乘电动车、摩托车安全头盔佩戴率作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乡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依据。
特别提醒:自4月18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实施处罚。依法规范城区电动车、摩托车通行秩序,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望广大群众积极主动配合,相互转告,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努力营造我县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镇平县文明办
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4月15日
原标题:《镇平县关于开展电动车、摩托车通行秩序整治活动的通告》
(整理:太和县摩托车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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