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请进入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 已关注:人 咨询电话:0731-85579057 微信号:yp941688, yp94168
2022年1月18日,安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严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20时43分,民警发现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民警随即将其拦停,经查驾驶人刘某不但无牌无证还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3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当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无牌、无证、酒驾、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50元。
公安交警提示:
希望大家仔细阅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仔细想想其中隐含的人生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原标题:《【酒驾案例曝光】无牌无证还酒驾,摩托车可不能这样骑!》
阅读原文
(整理:滁州市摩托车维修培训学校)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教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