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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竞价”入驻城市引发关注。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公告,将启动共享电单车竞标。对此,企业担忧“价高者得”容易引发恶性竞争,专家认为此举挤压企业盈利空间。
担忧:
哄抬价格“赚不回来”
根据公告,石家庄市将于5月11日对市内5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占用公共资源三年有偿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格均在300万元以上。
看到公告后,不少企业心中按起了“计算器”。“之前在石家庄市运营挺顺利,肯定想继续运营,但是又担心竞拍会哄抬价格,赚不回来。”一位企业负责人说出了他的担忧。
让他引以为戒的是,一年前,瑞丽市城区、姐告城区2500辆共享电单车五年期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成交价竟然高达6500万元。简单计算后,单是这一费用平均下来,每辆车每天的成本就高达14元。“日常情况下,每辆共享电单车每天的成本接近4元。竞拍费摊下来就高达十几块钱,对于企业来说成本太高了。”业内人士说。
长期关注共享出行的山东省政协委员由仲担心的是“额外支出”。依据财政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应当保护转让的公共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但是由仲认为,共享电单车停车点位天然具有社会开放性、公益性、不可独占性,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免费使用。“拍卖得到的点位如果不能专用,就会因为无处停放车辆、线外停车而产生罚款等新的费用。此外,可能还有其他政府管理费用,比如停车线施划费用、执法费用等。”
成本抬高引发恶性竞争,进而进行风险转移,成为业内担忧。“一些体量小的企业竞拍成功后,可能会在车身质量、电池等方面压缩成本,导致安全隐患,最终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一家共享电单车企业负责人说。
分析:
竞拍挤占企业盈利空间
近两年,多地对共享电动车准入实行招投标等管理。不过,对于“拍卖”这一形式,法律人士认为应属于市场准入。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圆觉认为,石家庄市本次拍卖标的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占用公共资源三年有偿使用权”,这有别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116号文)规定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政府通过出租、出借等有偿方式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受让方将因此获得排他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共享电单车具有行业特殊性,停车点位具有向社会免费开放、不可独占、公共使用等特点,不宜套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也有专家认为,“价高者得”将增加企业经营负担,挤占企业盈利空间。“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疫情大环境下,要对企业减税降负。这样的竞拍,不仅没有为企业生存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反而加剧了企业经营负担。”由仲说。
建议:
应考虑共享电单车的“准公共性”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认为,国家倡导对新经济新业态降低准入门槛,“包容审慎监管”,目的在于营造便利的营商环境,培育新经济新业态。2022年1月,交通运输部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函件中指出,“共享电单车可以作为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有益补充。”他认为,在“一城一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引入等方式,给予共享电单车一定的合法地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共享电单车的‘准公共性’——它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占用公共资源。如果只考虑价格一个因素,采用‘价高者得’的标准,会导致企业前期通过抬高价格,将竞争者挤出局,会助长‘野蛮生长’的扩张。”
顾大松建议,地方政府应设置更科学的评估机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运营服务水平、用户信息安全、停放技术、企业信誉等综合条件,而不简单依靠价高者得、能否为地方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这一标准。如果采取竞拍的方式,既要设置一个价格下限,也要设置一个上限。”
据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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