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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辆电动车在楼梯间起火,引发火灾,楼上一位奶奶带着两个孙女迅速逃生,不慎被大火烧伤,均因为烧伤严重落下伤残,此事发生在马鞍山一小区内。事发后,为了讨一个说法,祖孙3人将电动车的生产商雅迪集团以及车主等人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200多万的损失。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电动车起火引发
伤者起诉雅迪集团等7方
一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下午,陈女士带两个孙女郑某1、郑某2在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的家中休息时,听见外面喊失火,就一起往楼下跑。祖孙三人都拿毛巾捂嘴,跑下楼的过程中被一楼的大火烧伤。该三人当即被送往马鞍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孙女又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3人在医院住院治疗50多日才出院。
经司法鉴定,郑某1的手部伤情构成七级伤残,郑某2的面部、右手、右耳廓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陈女士的全身瘢痕面积、双手功能的伤情分别构成六级伤残、七级伤残。
随后,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16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起火点为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起火原因为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停放的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电器故障引发火灾。该电瓶车系潘某某所有,潘某某所有的雅迪牌电瓶车于2018年12月13日在鸿志车业处购买,该电瓶车系雅迪集团生产。当日除潘某某的电瓶车停放在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外,还有高某某、刘某的电瓶车也停放在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三辆电动车同时烧毁。
据了解,事发的金桥雅苑小区属马鞍山市花山区乔山社居委,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动车起火导致祖孙3人受伤,事发后,因高昂的赔偿费用多方未能达成一致,伤者将雅迪集团、鸿志车业、3辆电动车的车主以及社居委、物业公司等7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名伤者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后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待其发生或者确定后再行主张)。
雅迪:电动车存在改装
车主还飞线充电
一、郑某1、郑某2、陈女士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其三人出于逃生的本能,选择冲出火海,造成伤害。对自身的人身安危作出误判,尽管紧急避险方式不当,在当时万分危急情况下不应对伤者要求过于苛刻,郑某1、郑某2、陈女士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雅迪集团抗辩认为火灾原因系车主飞线充电导致的,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不符,不予采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鸿志车业擅自经营雅迪电动车二手车买卖,在销售过程中“以旧换旧”有过错,现造成人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物业公司和社区的责任。物业公司疏于对涉事小区的管理,让本应停放于车棚的三辆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三辆车同时燃烧,致损失扩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祖孙三人人身损害的,太和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乔山社区已将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含对小区内电动车停放的管理)交由太和物业管理,故乔山社区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也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各电动车车主的责任。涉事雅迪电动车属潘某某个人所有并使用,夏荃不是适格主体。潘某某、高某某、刘某会将本应停放于车棚的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致三辆车同时燃烧,致火灾损失扩大,车辆管理人对车辆管理使用不当,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雅迪集团担责6成 赔偿122万
一审法院认为,伤者3人出于逃生的本能,选择冲出火海,造成伤害。对自身的人身安危作出误判,尽管紧急避险方式不当,在当时万分危急情况下不应对伤者要求过于苛刻,3人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消防部门鉴定电动车起火是电动车自身电器故障造成的,证明该电动车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生产商即雅迪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雅迪集团抗辩认为火灾原因是车主飞线充电导致的,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考量,雅迪集团应承担3名伤者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雅迪集团赔偿122万余元。
雅迪集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雅迪集团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存在飞线充电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车主存在飞线充电,也是使用正常居民用电对案涉电动车进行充电,其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抗辩称电器故障非电气故障,电动车的电气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二手车商担责2成 赔偿40万
法院认为,鸿志车业擅自经营雅迪电动车二手车买卖,在销售过程中“以旧换旧”有过错,鸿志车业在不具备车辆质量检测能力的情形下,将有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现造成人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鸿志车业称电动车并非在其处购买,对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车在鸿志车业购买,故对鸿志车业的主张也不予采信。
综合考量,法院认为鸿志车业应承担3名伤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40万余元。
物业担责1成 3名车主也有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和社区的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疏于对涉事小区的管理,让本应停放于车棚的3辆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3辆车燃烧,致损失扩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0万余元。
而社居委已将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社居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电动车车主的责任。法院认为,涉事雅迪电动车属潘某某个人所有并使用,潘某某、高某某、刘某将本应停放于车棚的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致3辆车燃烧,致火灾损失扩大,他们对车辆管理使用不当,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潘某某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12万余元;刘某、高某某应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判决两人分别赔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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